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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经信30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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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647
时间:2014/6/25 8:57:26

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迳与我局产业政策科联系。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6月18日

(联系人:徐勇哲,电话:88335732)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

 

 


 

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dy}章 总则


   {dy}条 为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额度每年由市政府下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关键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创新及金融创新,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根据中山市工业、商贸、信息产业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拟定本办法配套的各子项目实施细则;

   (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组织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五)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

   (二)确保项目资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对象:在中山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资金筹措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八条 使用范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每年市政府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并根据使用范围设立若干子项目,各子项资金额度、扶持范围、扶持方式等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补贴、奖励、地方配套)和投入资助(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等方式进行扶持。每年可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用于投入扶持方式。具体按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办法及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资助条件和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等在各子项目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四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至各镇区经信部门,并通过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每年集中办理,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镇区经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可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鼓励方向,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实施效益是否显著等。

第十四条 镇区经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择优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年度扶持重点选择若干子项或重大项目进行竞争性分配,竞争性分配条件、程序及标准在竞争性分配细则上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节能减排、奖励类项目和经市政府特别批准的除外)申请,同一项目只能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类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请,项目单位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七条 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核心关键技术产业化、组织模式创新等重大项目,可统筹各子项资金集中进行扶持。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专项扶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市政府要求资助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市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专项资金管理部门3年内不受理资金申报。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年度报表制度、重点项目内部审计制度、竣工验收制度,重点对项目建设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申报的绩效目标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经信〔2012〕423号)同时废止。

 

 

通知文件下载:

中经信30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具体细则下载

中经信30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经信302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经信303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先进制造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经信304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优势传统产业升级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经信305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商贸流通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经信306号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经信307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产业转移(淘汰落后产能)项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经信308号关于印发珠三角卫星导航应用示范系统工程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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